修訂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次修訂日期: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捐助章程:
依據衛生署財團法人基金申請設立須知擬定
第一條、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兒童肝膽疾病防治基金會。(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鼓勵促進兒童肝膽病之防治及研究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辦理下列業務。
一、 推展社會大眾對兒童肝膽保健及疾病早期篩檢與防治觀念應自兒童期做起。
二、 對各種肝膽疾病兒童提供預防及早期診治之協助與教育。
三、 教育全國各地區醫護人員對兒童肝膽疾病早期診治之知識。
四、 推動兒童肝膽疾病相關研究提昇醫療品質。
五、 配合政府醫療政策執行專案研究與推廣工作。
六、 促進國內外醫學研究之交流。
第三條、本會設於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五十七號六樓之七。
第四條、本會由陳致遠先生等多位人士捐助新台幣壹仟萬元整為設立基金,詳如捐助人名冊及捐助財產清冊。嗣後並得繼續接受國內外之個人或團體之捐助。
第五條、本會設董事會,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組成,均為無給職。首屆董事由捐助人遴選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遴選之,可連選連任之董事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第六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對外代表本會,並綜理本會一切業務。董事中互選三人為常務董事。
第八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辦理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二、會務計畫、業務推展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三、經費之籌措,管理及監督。
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五、基金會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六、其他依法令或捐助章程規定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依前項職權通過之各項重要決議案,應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條、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未能出席,或所決議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必須迴避時,由出席董事推定一人為主席。
第十一條、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並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始得行之。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
二、不動產之處分、出租、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者。
三、法人解散或目的變更之擬議。
第十二條、 前項重要事項,應於會議前十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議所討論事項,如涉董事長或董事本身利害關係時,董事長或該董事應迴避,不得參與該案之表決。
第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四條、本會應建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日記簿、分類帳及其他必要之會計帳冊,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第十五條、本會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結算,檢具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附相關憑據影本)。
第十六條、本會經主管機關解散時,應依法清算,清算後剩餘之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經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
第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章程報奉主管機關核備並經法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亦同。